这是典型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更普遍的叫法是“高空抛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据此,法院认定:综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报告,从两栋楼上坠落或者抛掷的砚台砸伤黄某,导致黄某颅脑损伤;公安机关勘查、调查后也无法明确具体加害人;所以12位住户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给予补偿。最终,因为无法提出有力的抗辩,12位住户只好分担黄某的医药费等损失。虽然12位住户在一审和二审中都质疑黄某要求己方承担责任的正当理由:没有证据表明,砚台是被抛掷或自由坠落的,不应当适用第八十七条。即使是砚台砸伤黄某,我们12位住户和这件事没有关系,我们好端端地住在自己家里,为什么要付黄某的医药费。
事实上,基于此质疑,12位住户能够提出的有力抗辩不多。因为12位住户本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是被要求分担损失,他们无法和普通侵权人一样,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和免责事由举证,从而减轻、免除或者不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使用“补偿”二字,表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属于公平责任。何为公平责任?这要先从损害说起。如果是陨石砸伤黄某,正常人都会认为这是意外,黄某怪不着别人,只能独自承担医药费。但如果法律明文规定,12位住户拿着陨石故意砸伤黄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12位住户也确实这么做了,那么黄某可以请求12位住户承担医药费。此时,“12位住户拿着陨石故意砸伤黄某”就是归责事由,它的存在使得医药费的承担者从黄某变成了12位住户,而医药费的承担者如何变化则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归责事由。最典型的归责事由就是主观故意,比如因为12位住户故意砸伤黄某,所以医药费的承担者变成了12位住户。而在公平责任的场合,没有比较典型的归责事由,比如本案中12位住户不可能故意砸伤黄某,所以医药费的承担者仍然是黄某,没有发生变化。可是,立法者认为,为“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分散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在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损失。如此一来,本案中的12位住户似乎无论如何都要分担医药费了。好在第八十七条还规定有免责事由,即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就可以不用分担损失。
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担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让法院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受害人的损害、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因素决定行为人分担多少损失。这实际上在警示建筑物的使用人:千万别抛掷物品,小心物品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