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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状告房产公司 暖气集资费到底该不该交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5年03月21日10:13 来源:南阳楼市网
日前,郑州市市民李闵胜等26人,因为已经向自己所在的房地产公司交了暖气集资费而没有用上暖气,分别将位于嵩山路上的这家房地产公司告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退回收取他们的暖气集资费。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已经决定受理这批案件。

     原告在诉状中称:原、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补充规定出卖人代收暖气集资费,标准是每平方米100元。原告按该标准向被告交纳了该项费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但是暖气集资费是一项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取该项费用的单位必须给交费者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对于这种费用该不该收他们也拿不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原告方说,2001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中就指出暖气集资费应当取消。被告在明知不应当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收取,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

     被告方在答辩书中称:他们收取这种费用是根据市物价局的有关标准收取的,且是郑州市热力公司让他们代收的。他们的行为是一种代收行为,这笔钱已经如数上交给了热力公司。被告方认为,房地产公司向业主收取暖气集资费是一种普遍现象,被告代收暖气集资费并没有过错。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法就此案谈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此案应分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费用是什么样性质的费用。如果是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就要看收取这种费用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赋予热力公司有收取这种费用的权力,被告有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与热力公司之间存在有委托代收的关系。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赋予热力公司有收取暖气集资费的权力,或者被告没有与热力公司建立委托代收关系,那么被告的这种代收行为就没有合法的根据,其所收取费用就应退还给原告。如果该笔费用不是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而是热力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经营性收费,那么就应认定这是一种合同行为,就要将热力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让其参加诉讼,这样才能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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