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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场的车丢了,谁应当承担责任?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5年01月04日13:13 来源:南阳楼市网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房地产行业也随之发展起来,各种不同层次的生活住宅小区大量涌现,与之相适应的物业管理行业也应运而生。但是由于我国物业管理是刚刚起步,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不健全。在实际生活中,因物业管理所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处理起来往往会产生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院所作的判决截然不同的现象。其中,因住宅小区停车场的车辆丢失后,谁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尤为突出。笔者就这个问题作了如下分析:

    一、小区停车场的权属问题。

    众所周知,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一定面积的土地后,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在该块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并将其售出而取得相应的利润,开发商在销售房屋进行成本计算时,小区内的所有公用设施、设备如楼梯间、绿地、广场、停车场等的土地和建设费用都已计算在内,也就是说,当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这些公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就已转移到广大业主的手里,而后物业管理公司进入后,则对这些公用设施、设备只享有使用权,负责对其管理、维修、保养,而不能拿它来经营牟利。

    二、物业管理公司向车主所收取的费用的性质。

    这个问题是关键所在,目前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说法。通常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其向车主收取的是 "车位占用费"或 "停车位租赁费",而广大车主则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这项费用是 "车辆看管费"。对这项费用性质的不同认定则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认为是 "车位占用费"的,则车辆丢失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认为是"车辆看管费"的,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认定物业管理公司向车主所收取的费用的性质,必须从源头说起。

    首先, "车位占用费"是指车辆所有人占用别人的场地所应交纳的费用。这项费用仅仅用于支付停车场的场地费用,谁有权收取这项费用呢?毫无疑问,应当是停车场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人。从我们谈的第一个问题可以看出,停车场的所有人是广大业主,广大业主有权去收取这笔费用。另外,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收取这笔费用,但必须是经过广大业主的委托,而且所收取的这笔费用应归广大业主,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

    其次, "车辆看管费"是指管理人对别人的车辆进行看管而应当获得的报酬。谁有权收取这项费用呢?毫无疑问,应当是车辆看管人,那么车辆看管人收取这项费用后,就应当对车辆安全尽到义务,如其未尽到看管义务致使车辆丢失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学者提出,这不符合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公平原则,并指出车主只支付了几元钱或者是每月几百元上千元的费用,一旦车辆丢失,看管人就要承担十几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车辆被盗损失,显然不公平。笔者认为任何一种收益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正如经济学中一条规律 "无风险就无收益"。如果基于公平原则,可以适当判决其给予相应的赔偿,而不应当以此来改变这项费用的性质。

    最后,要认定物业管理公司向车主所收取的这笔费用是 "停车位占用费"还是 "车辆看管费",笔者认为应从该笔费用的用途上来认定。我们知道,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来源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物业管理公司因其直接为广大房屋产权人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费用;另一方面是物业管理公司因其除管理之外的业务为广大房屋产权人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在第一种收费里就包括了对停车场的管理和维修。因此,对停车场进行管理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尽的义务,而不应当另外收取费用。但由于住宅小区内不是每户居民都有车的,对有车的人收取相应的费用,才可以达到广大业主之间的利益平衡。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费用用于广大业主而不是自己收益,则我们认定该项费用是 "停车位占用费";如果是自己的收益,则应认定为 "车辆看管费",车辆丢失后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践中应如何解决此种问题。

    从理论上我们可以做以上的分析,但在实际中应如何解决呢?作为广大住宅小区的车主来说,最好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分清责任的承担。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来讲,为避免发生纠纷后对收取的该项费用的用途无法说清,造成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果,物业管理公司最好对该项费用单列账目核算,以便将来作为证据使自己取得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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