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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消费中被欺诈能否适用 “1+1”赔偿
编辑:南阳楼市网 2005年01月04日13:11 来源:南阳楼市网
据统计:2002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处理的房屋投诉案件是40685件,比2001年上升了62%,在今年的市场调查中,增幅还在攀升。在众多房屋投诉案件中,消费者受经销商欺诈的情况屡见不鲜,其受侵害程度也更为严重,那么消费者该怎样处理呢?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 男 汉族 1968年8月出生

    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

    2001年3月15日,鹤壁市一名消费者丁某以548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的一套住房,丁某入住后不久发现该房子多处断裂。随后,丁某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此前,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没有告知丁某这些情况,丁某对这些客观事实毫不知情。2001年11月8日,丁某在多次与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欺诈销售商品房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

    法院判决:

    2002年2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卖给原告丁某的该套住房是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规建筑,已被列入拆除之列,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另外该房在质量上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被告在销售该房时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向原告明示上述情况,故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对原告丁某销售房子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对原告丁某进行双倍赔偿。

    一审判决后,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不服鹤壁市山城区的判决,以房屋不是商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适用该法第四十九条 "1+1赔偿"的赔偿原则为由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29日,鹤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货真价实,物有所值,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追求的最基本的原则。在我们日常的生活消费中,一旦出现货假价虚,物价不适的情况,我们往往会毫不犹豫的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赔偿"这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利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购买房屋这一价值比较高的消费行为中,假若出现欺诈行为,我们还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赔偿"这一利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吗?

    无庸置疑,我们 "能"。

    一、进入市场领域的房屋是商品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告诉我们: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也就是说,一个物品要成为商品,应具备(1)该物品是劳动产品,凝结了人类劳动;(2)该物品用于社会交换,然后进入消费领域。由此来看,房屋它首先凝结了人类劳动,而且是复合型的劳动;其次,在房屋建成后一般都要进入市场领域,卖给消费者进行消费,所以进入市场领域的房屋是商品。

    二、欺诈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对欺诈行为作了规定,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对此作了明确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也就是说,构成欺诈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者隐瞒了真实的事实,或者作了虚假的表示;(2)这种隐瞒和虚假表示是故意的;(3)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隐瞒事实或虚假表示的行为;(4)这种隐瞒事实或虚假表示的行为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消费者因此发生了消费行为。

    三、本案中,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本案中的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在向原告丁某销售该房时故意隐瞒了该房的真实情况,没有把该房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已被列入拆除之列,房产证已抵押给银行,房子质量存在问题等情况以明示的方式告诉原告丁某。正是由于被告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原告主观上相信该房屋建筑手续齐全,产权没有争议,质量达标合格,进而才发生购买房屋这一消费行为的,且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故意隐瞒事实情况的行为和原告丁某的消费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使用 "1+1赔偿"的商品没有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可见,只要认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都可使用该条 "1+1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没有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作出不使用该原则的限制性规定,所以,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可以使用 "1+1赔偿"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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